来源: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 第十八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具备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及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应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章 检验、检测
-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 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其他有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