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工改小组办发[2020]3号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关于加强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9〕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和
  省有关政策规定,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公平公开。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
  分级分类。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科学高效。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
  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
  寓管于服。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做到程序、要件等删繁就简、利企便民。
  二、监管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具有行政审批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行政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及承诺人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逐事项、分类别建立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査、专项检査、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追责问责等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主责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政府统筹监管,市直各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本系统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督指导。
  三、监管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对象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及项目审批过程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的范围贯穿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重点是精简审批环节和条件、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一)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时下放,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的指导培训,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二)对合并办理及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统筹协调、科学整合、全面监管,确保管理方式调整到位。
  (三)对调整审批时序、由审批前置改为后置的事项,要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监督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确保相关事项按时限要求完成。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诺人未按期履行承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告知承诺资格、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相应责任、纳入企业信用记录等处罚。
  (五)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要结合实际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既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避免重复处罚。
  四、监管方式
  (一)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
  务平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风险跟踪预警和信息归集共享,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依托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和辽宁信用信息平台,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约束机制,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监管手段,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将检查对象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打破条块分割和信息壁垒,打通项目审批各监管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约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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