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铁岭市清河区就业政策清单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对象: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申领条件:参保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参保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符合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办理机构: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部门
二、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一)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
享受对象:企业
申领条件: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或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1480元/人/月(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 <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已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 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776元)。补贴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已脱贫、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享受对象: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申领条件:组织在职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50元/人/月。补贴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企业或企业职工
申领条件: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职工可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出资组织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企业可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二级)35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四、免费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
申领条件:对以下9类人群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灵活就业人员;
3.城乡脱贫劳动力;
4.脱贫家庭子女;
5.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6.退役军人;
7.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8.下岗失业人员;
9.残疾人;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照《铁岭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铁市人社发〔2019〕93号)、《铁岭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项能力类)专业目录》(铁市人社发〔2019〕110号)执行。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申领条件:企业与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共同培养学徒,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每年4000元。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部门
六、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企业和社会组织
申领条件: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七、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企业
申领条件: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部门
八、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
申领条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九、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申领条件:在铁岭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十、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且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
申领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成立日期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按其为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十一、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申领条件: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3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
2.享受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
申领条件: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000元/人月的基本生活费。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部门
十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享受对象:我市域内中高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申领条件: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脱贫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政策期限及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部门
十三、免费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服务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
相关政策:由人社部门认定且享受省、市专项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基地内在孵上述人员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创业项目提供2年的免费场地和各类创业服务。
办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业务咨询电话: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室:024-72115059
职业能力建设室:024-72115076
清河区城乡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4-7218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