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清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网(www.tlqh.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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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meeting
铁岭市清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清河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生态立区、产业强区、智慧兴区”总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辽农办畜发【2021】7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建立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制度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1】80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畜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清河区政府2018年9月制定下发《清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及铁清政办发[2018]40号文件《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清河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和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按期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目标。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1、禁养区,规模以上养殖场、专业养殖户到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关闭。有养殖愿望的现有养殖(场)户,单户养殖量降低到散养户标准。散养户二个月内建设完成达标的设施,产生的畜禽粪污实现资源化利用,建立还田台账和消纳协议。散养户中可以不用建设粪污贮存设施的限养量为:猪5头,牛3头,羊15只,禽类100羽。
2、限养区,规模以上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手续齐全、设施完备的限量养殖,不准扩大养殖规模,不准新建。没有建设达标设施的规模以上养殖场实行关闭。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二个月内建设完成达标的设施,产生的畜禽粪污实现资源化利用,建立还田台账和消纳协议。散养户中可以不用建设粪污贮存设施的限养量为:猪5头,牛3头,羊15只,禽类100羽。
3、适养区,规模以上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手续齐全、设施完备的继续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二个月内建设完成达标的设施,产生的畜禽粪污实现资源化利用,建立还田台账和消纳协议。散养户中可以不用建设粪污贮存设施的限养量为:猪10头,牛6头,羊30只, 禽类200羽。
二、职责任务
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2018年制定下发《清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解释工作,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界定;对粪污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清河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养殖场使用的土地地类进行认定,指导乡(镇)街对违规用地的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查处。
清河区农业农村局:对养殖(场)户设施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服务;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进行认定。
乡(镇)街:各乡(镇)街对所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发挥综合执法队的作用,积极向养殖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专业养殖户进行关闭和拆除,对散养户进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对限养区内、适养区内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确保所有养殖(场)户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所有养殖(场)户对产生的畜禽粪污实现资源化利用,建立还田台账和消纳协议。
三、养殖场(户)办理手续要求及主体责任
1、养殖(场)户需要办理的手续:有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影响环境登记表、乡(镇)街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清河区生态环保分局:养殖(场)户实行网上备案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承诺对气、液、固体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标准。同时,纳入环保监管职责范围。
清河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土地地类是否符合养殖相关政策进行认定。
清河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乡(镇)街:备案制。对适养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备案。
2、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养殖(场)户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的妥善贮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杜绝不达标的排污行为,满足畜禽标准化生态养殖(场)户建设标准。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新建的规模以上养殖(场)户必须在区政府划定的适养区内建设,同时需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并取得环评和备案等手续,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四、关于养殖户标准及粪污计算标准
1、养殖规模划定:养殖量在生猪存栏量 1~99 头;牛存栏量 1~19 头;肉鸡存栏 1~4999 只;蛋鸡存栏1~1999 只;羊存栏 1~49 头,以上的为散养殖户。养殖量在生猪存栏量 100~499 头;牛存栏量 20~49 头;肉鸡存栏 5000~9999 只;蛋鸡存栏2000~9999 只;羊存栏 50~199 头,以上的为专业养殖户。养殖量在生猪存栏量 500 头以上;牛存栏量 50头以上;肉鸡存栏 10000 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羊存栏 200头以上,以上的为规模养殖场。
2、畜禽散养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折算数据
猪一头应配套0.36立方米堆粪场,贮尿池0.6立方米。
牛一头应配套1.8立方米堆粪场, 贮尿池1.8立方米。
羊一只应配套0.12立方米堆立粪场。
肉鸡一只应配套0.006立方米堆粪场。
蛋鸡一只应配套0.012立方米堆粪场。
鹅一只应配套0.12立方米堆粪场。     
鸭一只应配套0.06立方米堆粪场。
3、畜禽粪污设施建设,要达到干、清分离,按养殖种类、数量最大值建设施。达到防渗、防外溢、防雨的三防标准。
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粪污还田标准:储存发酵后达到6个月的粪污,可进行还田。每3头存栏猪配套1亩消纳土地,每1头存栏奶牛配套3.5亩消纳土地,每1头存栏肉牛配套2亩消纳土地,每5头存栏羊配套1亩消纳土地,每1羽存栏蛋鸡或肉鸡配套0.02亩消纳土地。 
五、整治实施
1、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20日-4月30日)。由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街对禁养区内所有养殖户摸底调查,建立台账。为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同时,各乡(镇)街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开展治理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必然要求做好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清理整治阶段(2021年5月1日-9月30日)。由乡(镇)街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各乡(镇)街做好此项工作。
3、验收总结阶段(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由清河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验收。
进一步加强领导,成立清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建立日常工作调度机制,每周对工作进展进行一次调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工作进行推动和落实。
铁岭市清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张  驰  清河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孙庆山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邱岳华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大力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李  枫  张相镇镇长
高  旸  杨木林子镇镇长
邵  琦  聂家满族乡乡长             
吴铮铮  红旗街道办事处主任
宁方盈  向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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