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清政办发〔2021〕7号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
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1〕1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636元提高到671元,提高5.5%。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5208元提高到5712元,提高9.7%。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进行确定。即: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提高幅度。全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月界定标准由636元(不含)~763元提高到671元(不含)~1010元,平均提高5.5%。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提高幅度。全区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年界定标准由5208元(不含)~6250元提高到5712元(不含)~8565元,平均提高9.7%。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 828元提高到874元,提高5.6%。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7284元提高到7440元,提高2.1%。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区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880元提高到2100元,提高11.7%。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80元,提高12.9%。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
2021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5%,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24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58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541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500元。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局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2021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按规定发放到位。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资金中支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及区财政解决,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所需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脱贫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省、市、区有关要求,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确保2021年7月1日如期执行。全区由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清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21年7月底前,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区政府。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政协各办公室,区人武部,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群团各部门,市以上驻区各单位,各新闻单位。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