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 铁清政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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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铁岭市清河区 成文日期:
标  题: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 铁清政发〔2020〕5号
发文字号: 铁清政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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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清政发

  铁清政发〔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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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防火戒严令

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区正处于高火险期,森林和村屯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此令。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0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高火险戒严区域:清河区所辖林区及各村屯

  三、防火戒严期间,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严禁野外和村屯户外一切用火(包括:烧地、烧荒、烧草积肥等农事用火及施工单位生产用火,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在林区、旅游风景区燃烧篝火、野炊及其它生产性、非生产性用火)。

  四、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加强防火巡查,对野外和村屯户外用火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做到见烟就问、见火就查。

  五、儿童、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禁止其野外和村屯户外用火,对造成火灾者将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六、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及领导带班制度。森林消防队伍及各扑火应急队伍从即日起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七、区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区防火指挥部的调度,对不服从指挥而延误扑火时机或影响扑火救灾的,依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严禁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参与扑火。

  八、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戒严令,依据相关规定,由区森林防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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