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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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教育局行政公示制度

来源:清河区教育局 时间:2023-12-07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执法机构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进行公示:

  (一)办理教育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

  (二)实行各项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书面公告、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进行公示;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若在颁布之日起施行的,在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颁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执法结果实行年度公示,重大执法结果在作出之日后10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七条 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公示制度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7211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