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清)应急罚〔2025〕2号
被处罚人:白** 性别:男 年龄:47 身份证号:211***************
家庭住址:铁岭市银州区****** 邮政编码:112000 联系电话:139********
所在单位:铁岭市清河区鑫汇丰(二部)日杂商行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铁岭市清河区聂家乡聂家沟村
被处罚单位:铁岭市清河区鑫汇丰(二部)日杂商行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聂家乡聂家村 邮政编码:1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铁岭市清河区鑫汇丰(二部)日杂商行铺内存放烟花爆竹约320箱,该店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300箱。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清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铁岭市请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铁岭市清河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