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执法依据

来源: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12-27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