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法院2016年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细则

  目    录

  第一部分  清河区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清河区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清河区法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清河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八)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三)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清河区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共包含本级决算和下属单位决算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家,事业单位0家。

  第二部分 清河区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当年收入合计82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825.8万元。2016年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6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总计825.8万元。
        2016年当年总支出825.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370.5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314.5万元,案件审判支出140.8万元。
        结转下年0万元。
         二、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825.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2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0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法院支出825.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370.5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314.5万元,案件审判支出140.8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370.5万元,项目支出455.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56.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3.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7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   102.9万元。
        三、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37.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16.8万元。2016年决算数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6.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比(上年)减少0.1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车俩编制数为10台。公务用购置16.8万元,公车保有量14台,无公务接待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清河区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6万元,比2015年减少61.6万元,主要原因是采用了电子化办公,办公费大量缩减。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0.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2.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1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6年清河区法院部门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收入数为 825.8万元,支出数为 825.8万元。比2015年增加 132.4 万元,增幅 19.1  %,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支出数增加,新购置了警用装备及专用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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