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政法委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清河区政法委部门预算(2016年)


第一部分 清河区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二)根据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清河的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社会稳定有关工作做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三)调查研究、分析全区社会稳定的形势,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政法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指导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

(五)调查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对策,组织推动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组织推动政法战线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影响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形势,及时反映重大情况和重要信息,探讨和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七)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区委有关部门管理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政法部门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

(九)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清河区政法委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河区委政法委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区委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清河区委政法委2016年收支总预算154.42万元。

二、关于清河区委政法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公务接待费0.0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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