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清河区民政局部门预算(2016年)

第一部分 清河区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清河区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查处社团组织、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意见;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的异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五)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救灾工作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区救灾工作办法;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市、区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区赈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实施国家减灾规划。

(六)负责落实国家、省、市社会救助政策,拟订社会救助实施细则,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街社会救济工作。

(七)负责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拟订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方案,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居务公开,制定社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管理,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规划,负责乡镇街、村行政区域的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乡镇街、村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乡镇街、村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划,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活动,审批和管理全区性福利募捐义演,管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民政局本级

2.救助管理站

3.备灾和社会捐助物资管理服务中心

4.养老敬老服务中心

5.社会福利院

6.殡葬管理所

7.殡仪馆

8.墓园管理所


第二部分 清河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区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行政运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社会福利-殡葬。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1258.09万元。

二、关于清河区民政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0.4元。2016年预算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附件:文件下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