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4日

  第一部分  清河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乡(镇)街、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六)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行使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管理职能,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受区人大和区政府委托,参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清河区司法局

  第二部分  清河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清河区司法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172.21万元。

  二、关于清河区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5万元,公务接待费0.1万元。2017年预算比2016年预算减少,主要原因:公车改革,导致三公经费减少。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 公共安全(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2017年清河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预算收入172.21万元,支出172.21万元。2016年202.52万元,减少30.31万元,增幅-14.97%,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预算时基本工资与津补贴中要扣除个人预扣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所以导致2017人员经费减少;二是2016年做单位项目中有办案经费,2017年没在本单位列。所以2017比2016年预算收支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5.71万元,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6.21万元,减少0.5万元,增幅-8.1%,主要原因是由于公车改革,车辆运行经费重新核定,导致车辆运行费比上年减少。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本年未安排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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