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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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清河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铁清财发〔2021〕68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清河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铁岭市财政局、铁岭市乡村振兴局、铁岭市发展改革委、铁岭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铁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铁岭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市财〔2021〕157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铁岭市清河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铁岭市清河区财政局             铁岭市清河区乡村振兴局
  
  
  
  铁岭市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铁岭市清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铁岭市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
  
  
  
  
  2021年11月5日
  
  
  
  
  
  
  
  
  
  
  
  
  
  铁岭市清河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 号)《铁岭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衔接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中央、省和市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负责每年安排、下达区级衔接资金及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区乡村振兴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区级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乡村治理、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结合实际用于吸纳中西部脱贫人口跨省就业。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乡(镇)街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补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短板,主要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发展,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三)符合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区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央财政相关转移支付配套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等相关乡村振兴的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聚焦短板和弱项,形成合力,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区级衔接资金分配方式: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统筹兼顾实际情况,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可予以适当倾斜,推动均衡发展。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具体因素和权重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
  第八条 区级衔接资金预算通过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于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区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九条 清河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市以上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条 各乡(镇)街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并使用项目管理费。从中央衔接资金中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查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区级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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