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第1号
2022年6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我市实施乡级规划,以辽政地[2022]432号文件批准我区2021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0750公顷。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清河区2021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
位置:张相镇东华村。
四至:东至村庄;西至水田;南至水田;北至道路。
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幅号:k51g035066
三、被征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拟使用用途
序号 | 被征地 所有权人 | 地类 | 面积(公顷) | 拟使用用途 |
1 | 东华村 | 水田 | 0.0750 | 仓储用地 |
2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0.0750 | |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土地权属 | 面 积(公顷) | 地 类名 称 | 补偿费标准 |
东华村 | 0.0750 | 农用地 | 67.5万元/公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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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无青苗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地上附着物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清河区自然资源分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