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拟为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补办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以协议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单位及地块基本情况
1、申请用地单位: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地块名称:检察院车库食堂地块;
3、位置及四至:地块位于清河区红旗街,东至清河区公安局住宅楼,南至清河区检察院办公楼,西至清河区委,北至工人文化宫东侧空地;
4、宗地总面积:470平方米;
5、用途及年限:拟出让地块使用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6、出让总价款:146170.00元人民币。
二、公告期: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27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告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告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公告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联系方式
地 址: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
联系电话:024-7218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