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相镇南台村、十八道岗子村、前马家沟村及土地相关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关于做好建设用地报批中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4号)的有关规定及对被征收土地村(组)开展的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经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权属、位置
清河区张相镇南台村、十八道岗子村、前马家沟村地块。
二、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涉及张相镇面积:1.8154公顷,其中耕地0.5696公顷,林地0.9815,草地0.0303,农村道路0.2340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依据
依据《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铁岭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25号)规定执行。
四、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
张相镇南台村、十八道岗子村为Ⅱ类区片,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5万元,前马家沟村为Ⅲ类区片,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3.3万元,实际土地补偿为每亩4.5万元。
五、拟用途
能源用地。
六、征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七、征收土地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义务
1、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涉及征收地块所属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依法提出意见,请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同意本安置方案。
3、公告期限为30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联系人: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
联系电话:72188131
特此公告。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