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民政局特困人员办事指南

来源:清河区民政局 时间:2024-01-18

  

       办理事项:特困人员供养

  办理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救助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每人每月919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每人每月697元执行。

  护理补贴:全自理158元;半自理316元;全失能632元。

  申请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办理流程:

  (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二)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8:30-17:00、清河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024-72181251

清河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