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关于改进和做好清河区“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清河区民政局 时间:2022-12-13

  铁清民发〔2016〕34号

  关于改进和做好清河区“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随着“救急难”试点工作的开展,清河区民政局和所属乡(镇)街道民政办积极落实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铁岭市清河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铁清政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详细解释政策,突出建立组织,落实经费,完善程序等工作重点,积极落实各部门人员责任,正有条不紊地开展“救急难”工作。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发生“急难”时得到有效地救助,收到良好社会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加强,为切实改进清河区“救急难”试点工作,现提出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

  1、主动发现队伍的组成:在各社区(村)要建一支以党员、社区居委成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治安巡逻员、村民小组长、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指定一人专职负责。

  2、其职责:对辖区内生活陷入困境的重病、重残、空巢老人,独居高龄老人、留守儿童等人员进行定期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困难需求逐一摸底,登记在册,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于预,确保困难群众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得到及时得相应救助。

  3、编密主动发现网络。依托社区(村)党组织、社区(村)自治组织,流浪乞讨救助巡查,城市管理执法巡逻,交巡警察大队巡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组织和单位,组成主动发现网络,利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热线电话:72173691,区社会救助站接待救助电话:74178163,最大限度减少主动发现工作的“盲区”。

  二、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规程

  1、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清河区民政局在低保股,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便民服务大厅统一设立“救急难”救助窗口标示牌,方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在社区(村)设立社会救助联络网点,代办和转办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材料的上报和申请工作,方便群众。

  2、“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受理事项:(1)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疫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取暖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申请;(2)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3)“救急难”救助申请;(4)其他救助申请;(5)社会救助政策咨询等其他社会救助服务要求。

  3、“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职责,负责集中受理、转办、跟踪、反馈社会救助申请事项,为困难群众提供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4、社会救助管理职能划分如下:

  (1)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不含疾病应急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疫病应急救助;

  (3)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不含取暖救助);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

  三、“救急难”救助申请办理程序和应提供材料

  1、申办程序:发生“急难”情况下,本人有行为能力可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救急难”受理窗口直接申请,如果本人没有能力可委托他人到乡(镇)街便民服务大厅“救急难”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乡(镇)街受理后,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公示,符合“救急难”救助条件的填写铁岭市清河区“救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区民政局,根据急难程度召开相应的“救急难”救助评审会研究确定救助金额,通过现金支票发放到急难对象手中。

  2、应提供材料,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发生“急难”时的有关证明材料,铁岭市清河区“救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形成救助合力

  1、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救助对象特别是急难对象提供物质、资金、志愿服务等帮助,及时将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或政府救助政策覆盖不到但有困难的人员及时转介慈善渠道,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

  2、开展医疗救助温暖行动。整合政府救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对罹患重大疾病城乡救助对象实施温暖行动。

  3、设立爱心救助平台。对于因大病、因灾或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群众在得到相应政府救助后其生活仍然困难,积极为该部分人群发动本地区社会力量进行爱心救助。

  4、困难群众参加民生保险,是对发生急难时一个有效的帮助。动员和引导困难群众个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全额资助城市低保户、“三无”人员参加的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五保户参加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理住房保险,增强了救助能力,成为“救急难”机制的有效补充。

  五、健全快速响应机制

  “救急难”救助试点工作采用一事一议的评估制度,评审工作可根据事件复杂程度和救助额分为三个层次。

  (1)区“救急难”试点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对发生“急难”事件,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涉及到各个部门共同救助的个案,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和转介服务要求,及时协调各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召开区“救急难”试点工作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组织评估审定,救助标准为5千元至2万元。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一般性“救急难”事项由召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层次的会议进行评估审核,救助标准在1千元至5千元。

  (3)即时办理。小额度、临时性、紧急情况的“救急难”事项由民政局授权,由各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直接签批处理,事后由区“救急难”试点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定确认,救助标准为1千元以下。

  对情况紧急的救助对象可先请示领导决定,先行救助,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和手续,也可通过预支、暂借等方式给予帮助,再按程序办理救助手续。

  六、救急难对象救助标准

  1、对发生火灾救助标准:根据火灾造成损失程度可以给予3000-5000元左右救助。

  2、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象救助标准为:医疗费用个人住院自费部分超15万以上,按1万至2万元左右给予救助;住院自费部分超10万以上,按8千至1万元左右给予救助;住院自费部门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按5千元至8千元左右给予救助;住院自费部分在3万元-5万元,按2千元至5千元左右给予救助;住院自费部分在3万元以下(含2万元)1万元以上,按2千元左右给予救助。

  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更是兜住民生保障底线的迫切需要,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重大意义,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通过设置公益管理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募社区自愿服务人员等方式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确保“救急难”工作事有人干,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等机制,确保“救急难”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清河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