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2022年度动物防疫补助经费补贴 实施方案

来源: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7-04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16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策实施,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资源配置,促进我区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提升兽医卫生水平。政策落实要坚 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管 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 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养殖场户自主选购疫苗、财政直补政策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三项内容。国家建立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我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 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

  1. 补助疫病范围和畜禽种类。 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 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具体为: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牛、羊等。

  2.经费安排与使用。强制免疫疫苗项目由省畜牧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确定入围企业的资格名 单及产品价格,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里的采购结果自主选择确定本地区的供货企业。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 算,切块下达到各市财政包干使用(省本级应急储备疫苗补助经费下达省农业农村局)。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疫苗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省以上财政补助经费额度,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经费,并依据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资金拨付申请文件、采购发票等及时拨付资金。

  为促进畜禽养殖经营者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户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各市财政部门根据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安排补助经费。逐步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并逐步推开,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二)强制扑杀补助。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 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1. 强制扑杀病种和补助畜禽种类。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 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H7N9 流感、小

  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具体为: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 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

  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和马传贫:马等。

  2.补助标准。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

  助测算标准和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测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  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 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

  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

  3.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月10日前,区农业农村局上报到市局,市局向省级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 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市县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并与疫情监测系统信息核对一致。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省根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的各地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生猪饲   养量、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以及国家下达我省的补助   资金额度等因素测算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各市财政包干使   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 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   补助。补贴标准为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50元/头,省财政

  承担10元/头,市县财政承担20元/头。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疫病防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 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动 物疫病病原日益复杂,人畜共患病成上升趋势,要高度重视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 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切实加强动物疫病 防控治理能力、动物产品卫生风险防范监管能力和兽医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二)加强组织领导。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省畜牧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任务计划。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资金申请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

  处。

  (三)严格经费监管。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上报信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五)加强绩效考核。开展绩效评价,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和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铁岭市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