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市场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铁清市监处罚〔2022〕23号)

来源: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7-04

  当事人:铁岭市清河区赖守东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10H2M07T

  住所   清河区聂家满族乡东老谷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赖守东

  2022年8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人聂家满族乡下老谷峪村村民的投诉,赖守东酒坊存在使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酒。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2022年8月30日对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在赖守东酒坊的东厢房现场发现12缸未开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正在发酵中的酒,每缸30斤,共12缸,共计360斤。共计价值1800元。

  经核查,2022年8月29日,我局接到投诉人聂家满族乡下老谷峪村村民的投诉,赖守东酒坊存使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酒。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2022年8月30日对该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在赖守东酒坊的东厢房现场发现12缸未开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正在发酵中的酒,每缸30斤,共12缸,共计360斤。共计价值1800元并对该批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酒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赖守东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赖守东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二项: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酒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二项: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赖守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对赖守东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小作坊涉嫌存在违反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20235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铁清市监罚告〔202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符《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二项: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当事人违反事实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监管类中《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阶层次即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综上,当事人违反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二项: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规格:15kg/)12缸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铁岭市清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70201090000230,开户行:铁岭银行清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区人民政府(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20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