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一批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局分局 时间:2022-09-30

  清河区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一批

  (2022年9月30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1

LN2020LD0916TL05

2019年11月,清河区环保局下达“责令关闭决定书”,将清河水库库区南岸二级保护区内的“卧佛游览宫”、“水晶宫”景点关闭,至今未给经营者补偿。举报人曾向信访局反映过,至今未得到解决。

清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11月,对卧佛浏览宫、古战场(含水晶宫)、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采取了关闭措施。

属实

对于被采取关闭措施的相关建设项目,区政府责成区环保、信访、司法等部门做好接访、处访、政策答疑、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维护和保护所涉及关闭项目的合法权益。区信访、环保部门进行了数次接访,区政府副区长进行了专题接访,引导其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清河区政府坚持不回避补偿问题,坚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此前,已有此类建设项目就补偿问题依法提起诉讼,清河区政府积极应诉,而非信访方式解决。

2

LN2020LD0916TL07

2019年,清河水库北岸富家岭鱼馆所在地被划分为二级水源保护区,富家岭鱼馆被要求关停,但政府至今未给予赔偿。

清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11月,对富家岭鱼馆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采取了关闭措施。

属实

对于被采取关闭措施的相关建设项目,区政府责成区环保、信访、司法等部门做好接访、处访、政策答疑、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维护和保护所涉及关闭项目的合法权益。区信访、环保部门进行了数次接访,区政府副区长进行了专题接访,引导其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清河区政府坚持不回避补偿问题,坚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此前,已有此类建设项目就补偿问题依法提起诉讼,清河区政府积极应诉,而非信访方式解决。

3

LN2020LD0917TL05

2017年,清河水库南侧“尚阳湖古战场游览馆”所在地被划为二级水源地。2019年11月,清河区环保局代表清河区政府对“尚阳湖古战场游览馆”实施关闭,但至今未进行补偿。

清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11月,尚阳湖古战场游览馆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采取了关闭措施。

属实

对于被采取关闭措施的相关建设项目,区政府责成区环保、信访、司法等部门做好接访、处访、政策答疑、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维护和保护所涉及关闭项目的合法权益。区信访、环保部门进行了数次接访,区政府副区长进行了专题接访,引导其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清河区政府坚持不回避补偿问题,坚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此前,已有此类建设项目就补偿问题依法提起诉讼,清河区政府积极应诉,而非信访方式解决。

4

LN2020LX0917TL10

2017年,卧佛浏览宫、水晶宫、富家岭鱼馆、古战场、天圣服装厂、度假村、天禾谷生态园、尚阳湖山庄、老四鱼馆等9家旅游景点所在区域被划分为二级水源地保护区,2019年,政府将这9家企业进行政策性关闭,但至今未进行补偿。

清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18年10月对碧湖度假新村(度假村)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采取了关闭措施。2019年11月,对卧佛浏览宫、古战场(含水晶宫)、富家岭鱼馆、天圣服装厂、尚阳湖山庄、老四鱼馆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采取了关闭措施。2020年6月对天乐谷生态庄园(天禾谷生态园)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建设项目采取了关闭措施。 

属实

对于被采取关闭措施的相关建设项目,区政府责成区环保、信访、司法等部门做好接访、处访、政策答疑、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维护和保护所涉及关闭项目的合法权益。区信访、环保部门进行了数次接访,区政府副区长进行了专题接访,引导其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清河区政府坚持不回避补偿问题,坚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此前,已有此类建设项目就补偿问题依法提起诉讼,清河区政府积极应诉,而非信访方式解决。

5

LN2020LD0921TL04

1、清河水库岸边堆存着大量的生活垃圾,一直无人清理; 2、2019年11月,清河区环保局下达“责令关闭决定书”,将清河水库库区南岸二级保护区内的多家企业关闭,至今未给经营者补偿。

问题一:2020年9月22日,经清河水库管理局有限公司对水库岸边巡查,未发现堆存大量垃圾,部分岸边存有零散生活垃圾,垃圾来源于每年汛期上游降雨形成入库径流导致水位上涨,有一定数量的垃圾进入库区。

问题二:清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19年11月,对位于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14个建设项目采取了关闭措施。

属实

问题一:清河水库管理局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岸边垃圾进行了清理工作,已清理完毕。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垃圾及时清理;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清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南环湖公路保洁工作,专人负责清扫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区文旅广局负责清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北环湖路的保洁工作,专人负责清扫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加强投入,加大清理力度,推进清河水库水源地内的垃圾清理工作。

问题二:对于被采取关闭措施的相关建设项目,区政府责成区环保、信访、司法等部门做好接访、处访、政策答疑、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维护和保护所涉及关闭项目的合法权益。区信访、环保部门进行了数次接访,区政府副区长进行了专题接访,引导其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清河区政府坚持不回避补偿问题,坚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此前,已有此类建设项目就补偿问题依法提起诉讼,清河区政府积极应诉,而非信访方式解决。

6

LN2020LD0921TL08

5年前,清河水库碧水山庄、碧湖山庄、碧湖度假新村所在地被划分为二级水源保护区,此三家经营场所被政府要求关停,但至今未告知后期如何安置。(9月21日,共有3个电话反映此问题)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辽政[2017]212号),清河水库碧水山庄、碧湖山庄、碧湖度假新村位于清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并非二级保护区,清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79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和辽宁省环保厅《推进辽宁省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18年10月清河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上述三家实施了关闭。 

属实

对于被采取关闭措施的相关建设项目,区政府责成区环保、信访、司法等部门做好接访、处访、政策答疑、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维护和保护所涉及关闭项目的合法权益。区信访、环保部门进行了数次接访,引导其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清河区政府坚持不回避补偿问题,坚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此前,已有此类建设项目就补偿问题依法提起诉讼,清河区政府积极应诉,而非信访方式解决。

7

LN2020LD0922TL07

1年来,张相镇“天淇冷饮”加工厂生产时排放浓烟,污染大气环境,导致附近居民不敢开窗。

2020年9月23日清河区环保局对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企业名称为铁岭天淇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状态,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一台6吨生物质锅炉(2019年安装并投入使用)正常使用,锅炉配套除尘设施运行正常,现场未发现锅炉排放浓烟现象,自行季度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符合标准。

部分属实

清河区环保局加强对铁岭天淇食品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79890015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