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铁市环查(扣)决〔2021〕02-01号
铁岭天淇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5M
地址:清河区经济开发区张相镇三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崔**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染防污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用的一台6吨生物质锅炉实施查封(扣押)。
三、查封(扣押)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查封(扣押)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至 2021年 12月 2日。
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就地存放于铁岭天淇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由你单位自行负责妥善保管。
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发、变卖、启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作出解除或者维持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冯国安、杨连清 电 话:72170718
地 址: 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政编码: 1120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