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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第一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来源:清河区教育局 时间:2023-12-22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省市区有关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籍建立

  (一) 新入学学生(即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前向学区对应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收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二)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

  (三)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四)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利用学籍系统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五)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①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②学籍卡(其内容为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铁岭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③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登记表(由铁岭市教育局统一制定);

  ④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复学申请等,附在学籍卡后面。

  学校学籍档案除以上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由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增加(或减少)情况登记表(由铁岭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毕业生花名册(由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中导出)。

  (六)学籍档案分为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办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二、学籍变动

  (一)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二)学籍办理程序及要求

  1.区域内转学

  ①由家长持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公章的《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到转入学校审核盖章;

  ②家长持转入学校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的《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审核、盖章;

  ③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和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转出学校及区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完成转学流程。

  ④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带原学校留存的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到入学。

  2.跨省、市、区(县)转入就学

  取消纸质转出学校和转出主管教育局签字盖章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①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转入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②家长持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盖章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审核、盖章;

  ③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盖章后,由转入学校将《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等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转出学校及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分别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完成转学手续,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带原学校留存的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到入学。

  ④为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监护困难儿童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在清河区内居住、由监护人亲属承担监护责任的,向区教育局提供转学申请、家长情况证明、委托监护证明、委托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3.跨省、市、区(县)转出就学

  取消纸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签字、盖章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①转出学校向家长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并协助家长准确填好表中的各项信息,同时学籍管理员将转出的学生做好登记,转出学校留存;

  ②待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转入申请,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将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区域外转学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学生到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做好解释工作。

  5.休学、复学

  休学、复学办理程序:由学生家长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申请,主管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同时以学校为单位,由学籍管理员按照主管教育局规定的办理时间,统一将纸质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到主管教育局进行审核盖章办理手续。

  休学、复学条件:

  ①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②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④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转学手续完成后要留存转学联系表等必要的材料,并在转学记录表上做好记录,按月做好转学情况统计,手续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三)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四)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学籍信息核查

  建立学籍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在每名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治面貌”、“现住址”、“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上下学交通距离”、“上下学交通方式”等字段可能发生变化,班主任要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进行信息更新。确保学籍信息准确,与实际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