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清河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2-01-29 11:06:24

  

  政务新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是政府官方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单位(各部门)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三条新媒体的开通。禁止任何个人以清河区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四条新媒体信息变更。清河区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清河区政务新媒体审批备案申请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清河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清河区政务新媒体审批备案申请表》,并及时报清河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备案。

  第五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六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各开设单位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2名信息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

  第八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1)各类政务、宣传教育、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2)政府形象宣传、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

  (3)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4)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九条新媒体发布信息要确保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语言生动风趣,多运用网络语言,生活语言,发布信息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第十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频率1-7天发布一次为基础,并根据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宣传需要调整。

  第十二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新媒体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