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

来源:清河区民政局 时间:2022-1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全省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 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辽民发〔2021〕14号)、铁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及各项业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铁市民发〔2021〕2号)、铁岭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和健康局、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司法局、医疗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的通知》(铁市民发﹝2020﹞31号)和《铁岭市清河区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铁清发改发﹝2019﹞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清河区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取暖救助、临时救助以及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就业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本办法统称为失信对象。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积极配合动态管理,或受到相关奖励、表彰的行为。对存在守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本办法统称为守信对象。守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区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

  第四条 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的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和失信公示等工作;区民政部门统筹本辖区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的信息归集和整合存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基本信息采集、信用提醒、教育引导等工作,协助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对象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等工作。

  第二章  诚信告知程序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诚信告知对象范围,在公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指导其认真阅看《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附件1)。被告知人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

  第六条《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应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下,由被告知人逐人签署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两份,一份交本人、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并长期保存。

  第七条 被告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被告知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村(社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办法实施后在动态管理中主动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填写《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铁岭市清河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长期有效,后续办理相关社会救助时不再重复签署。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行为:

  (一)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证明、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存款、证券、股票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十一)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第四章  失信行为惩戒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一)首次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二)拒不纠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三)失信对象经诚信约谈和督促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失信情形且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教育引导为主,失信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失信对象纠正其失信行为,通过教育引导、政策宣传等手段,帮助其重塑信用。

  第十三条 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其他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审批。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失信对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下,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失信对象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督促失信对象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同时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

  对失信对象进行诚信约谈,应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附件2),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当月起停止对该家庭或其成员的社会救助。省、市、区三级依照权限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示,并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对于该家庭或其成员提出的社会救助申请从严审核确认;

  (二)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于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发改局社会信用体系、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由其视情依法采取联合惩戒等限制相关行为;

  (五)市级民政部门将失信对象名单推送至市级信用平台网站并进行公示,同时统一归集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向社会集中公示;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失信对象,在惩戒期间内可视情况实施临时救助。

  第五章  守信行为激励

  第十六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守信行为:

  (一)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区本级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二)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三)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四)区本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他守信激励行为。

  第十七条 经区本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守信行为对象的,列入守信名单,并视情给予以下激励:

  (一)对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申请基本生活救助,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从优从快办理;

  (二)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延退;

  (三)在重大节假日优先开展走访慰问;

  (四)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自认定失信、守信行为后,应及时准确填写《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附件3)、《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附件4),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将失信、守信行为涉及的具体纸质材料原件整理存档,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固化取证存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作为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确认较重、严重失信对象和守信对象后,将失信、守信人员基本情况、失信等级等信息汇总至县级民政部门。区本级民政部门统一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严重失信对象,由区民政部门汇总信息后推送至相关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将信息共享至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列入失信名单管理的失信对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惩戒期满后,自动移除,列入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单的,根据相关规定移除名单,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失信对象的家庭或者个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区本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失信对象如对回复意见不服,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市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市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失信对象给予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请点击下载查看:

      附件1: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附件2: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失信告知书

      附件3: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记录表

      附件4: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守信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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